到看守所多久會讓家屬送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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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看守所多久會讓家屬送衣服

沒有強制規定多久,但是會見需要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月被收押,家屬可以第二日前往收押當事人的看守所,進行會見當事人,在此期間,可以給當事人送衣服。

依據我國《看守所條例》第六章會見、通信。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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