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婚姻法第三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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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婚姻法第三者的處理

從法律層面來説,對於一方和第三者的懲罰可分為以下三類

(1)黨紀行政處分

黨紀行政處分僅適用於特定身份的人,例如出軌方或者第三者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體制內單位上班,公眾對其寄予了較高的道德期望,婚內出軌的行為將受到公眾的嚴厲指責,甚至會受到單位的行政處分。

(2)民事責任

在一些第三者行為極其惡劣的情況下,女方還可以向第三者提起侵權之訴。即如果一方曾經給第三者購買過大額財物,配偶提供足夠的證據,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大額財物,使第三者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失,在此我們也把它定義為處罰。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出軌方及第三者觸犯重婚罪的情況。配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承擔重婚罪的法律後果。一旦婚外情雙方當事人被認定犯有重婚罪時,可能面臨着“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

《民法典》第三者的處理上沒有特別的規定,但有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於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對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 同時無過錯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數額根據傷害程度和過錯方的收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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