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戒指離婚時怎麼辦 - 法律又是如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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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戒指離婚時怎麼辦?關於離婚後結婚戒指的處理,很多女人都拿不定主意。這就來給你一些建議吧!

結婚戒指離婚時怎麼辦

      離婚本來就是一件折磨人的事情,如果看着當初結婚戒指,想起對方興誓旦旦的承諾,不免覺得觸物傷情。結婚戒指離婚時該怎麼處理?這裏有幾種常見的方式:

第一種:閨蜜説,我離婚了,結婚時的戒指我沒拿走,他媽媽送我的,他送我的東西都沒拿走,我個人覺得,這些都不是屬於自己的。不該拿。不能要。

第二種:看看離婚是誰的過錯離的婚,如果是自己的過錯,戒指人家不要還回來了,應該在還回去,給她表示歉意,讓她隨便處理好了。落個心安。如果是女方過錯離婚了戒指還了回來,就隨便處理賣掉,或者換一個更好的更貴的送給下一任。當初誰買就還給誰。

第三種:依舊戴着,避免他人説閒話。也給自己留個念想。

第四種:留給孩子作為信物。

第五種:隨便處理賣掉。

第六種:收起來,待老時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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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離婚後結婚戒指的處理方式

案情簡介

      塗某(男)與劉某(女)是高中同學,從大學開始談戀愛,感情一直非常穩定。2012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2年7月,塗某購買了一枚價值兩萬元的鑽戒作為結婚戒指。2012年8月,塗某與劉某舉辦結婚儀式,並親手給劉某戴上鑽戒。2013年6月,因雙方感情不合,塗某與劉某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塗某欲與劉某離婚並起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塗某認為鑽戒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劉某認為鑽戒是她的個人財產。

      本案的分歧在於對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意見認為,結婚鑽戒是在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鑽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劉某享有鑽戒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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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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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判決如下:雖然鑽戒是塗某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劉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退一步説,即使不認定鑽戒為劉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塗某給劉某鑽戒的行為也應視為對劉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所以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為劉某的個人財產,歸劉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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