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 - 誰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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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關於子女的監護權一直爭議比較多的問題,孩子的監護權怎樣歸屬?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來為你詳細解答。

一、離婚後誰能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注意:沒有上述幾種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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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1、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2、離婚後,父母一般均會分開生活,或者重組家庭,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或隨母生活,這勢必會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監護,怎麼才能使與子女分開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盡其監護職責呢?實踐中一般與子女分開生活的一方,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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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用的給付以及對子女的探望權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1、首先,明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監護人關係到未成年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是離婚案件中處理未成年子女問題的首要任務。

2、人民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更應依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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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確定子女直接監護人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親撫養。

(2)兩週歲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優先享有直接監護權。

(3)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不宜改變子女生活環境;若子女願意隨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對於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應考慮本人的意見。

(4)一方生活條件較好,無不良奢好,對子女成長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注意:當然上述因素並不是絕對的,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直接監護人確定之後,因直接監護人出現患重病或其他無力監護子女的情況,或者直接監護人有虐待、遺棄子女的情況,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10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變更直接監護人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還有,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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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離婚後行使監護權的方式還有探望

離婚後,對子女行使間接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對於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威脅子女的身心健康,應由法院裁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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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護權的定義

根據《民通意見》21條: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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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護權與撫養權的關係

監護權與撫養權的關係?監護責任一般由撫養孩子的一方承擔,當撫養孩子一方承擔不了,另一方承擔,無論是否與孩子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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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

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具體如下:

(一)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二)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

(三)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於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範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父母離婚孩子撫養權、監護權都要依法得到保障,不能因為撫養權的爭奪忽略監護權。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和監護的義務,只是在實踐的案件中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建議諮詢婚姻家庭律師,幫助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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