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分手後怎麼處理 - 這就來詳細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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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分手後怎麼處理?戀人還沒有結婚就説明兩者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那訂婚的彩禮錢該怎麼辦呢?這就來答疑解惑。

關於分手後彩禮的問題

      彩禮是中國獨特的一種社會文化現象,根植於中國的社會傳統文化之中有着深厚的社會歷史文化根源。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的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有關法律專家認為,男女雙方在相處時的花費,一般不認定屬於彩禮錢返還的範疇。如吃喝玩樂的消費。此外,贈與性質的財物也不列入其中。如,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禮物作為定情物、信物等。

      那麼關於彩禮,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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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對“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理解

應當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為主要判斷依據。但是對於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雖然這兩種婚姻類型中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缺乏有效的婚姻實質要件,他們辦理的結婚登記手續至始無效,應視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關於對“共同生活”的界定

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男女雙方有共同的住所;其次雙方有共同的精神生活;第三,雙方有相互扶持的義務;第四,共同承擔其他的家庭義務。因此,在判斷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時需要綜合以上四個方面一起評判。但是對於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被並沒有法律規定。

3、關於對“生活困難”的理解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生活困難。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是隻要符合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男方提出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予以支持呢?其實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案情做出判斷,如給付的彩禮全部用於舉辦結婚儀式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所消耗,那麼該彩禮就不應返還。因此,我們在判斷返還彩禮的數額時,應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給付彩禮的數額、彩禮的具體去向等因素,以及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兼顧公平,酌情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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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舉例:感情不和分手,彩禮錢該返還嗎

案情回顧:

      小李與小徐,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回訂婚時給的彩禮錢等費用,兩家人鬧上了法庭。錢該不該還?怎麼還?日前,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小徐應返還彩禮。

      小李是杭州淳安人,小徐是衢州常山人。兩人經人介紹,成了男女朋友,談戀愛時相處得還挺好。小徐按照農村習俗,和父母去淳安的小李家中“上門”。當時兩家人聊得挺開心,小李的家人還特地給小徐及其母親等人包了見面紅包。當年,小李與小徐在常山舉行了訂婚儀式。當天中午,小李給小徐母親送去了88888元的彩禮錢,還給小徐的兩個外甥各包了500元紅包。隨後,小徐母親也給小李“回禮”了5500元錢。

      訂婚後,小李便住在了小徐家中,並打算擇期去領結婚證。但在隨後2個月的同居生活中,小李與小徐多次因瑣事發生爭吵,結婚證也一直沒有去領。因情感不和,小徐提出了分手,小李也表示可以分手,但必須歸還訂婚時給的彩禮錢,以及見面和訂婚時給的紅包錢,除掉小徐母親回禮的那筆錢,總共應歸還94988元。聽到小李提出的要求,小徐很不高興,認為小李在她家居住生活期間所花費的生活開支也不少,而且她還給小李買過衣服等,並對訂婚時到底收了多少彩禮錢和紅包錢也有異議,認為既然要算賬,就得全部算清楚。

      由於雙方互不相讓,小李把小徐及其母親告上了常山縣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小李表示可以不退還各種紅包錢,但小徐一家要退還彩禮錢88888元,扣除小徐母親回禮的5500元,共應歸還83388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而小徐則表示自己收到的彩禮錢是38888元,扣除回禮和同居期間小李的生活花費等開支,只同意返還10000元至20000元。由於雙方對彩禮錢的具體返還金額分歧較大,法院於是准許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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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如下:

      通過聽取雙方媒人、親屬等人的陳述,以及對雙方提供的錄音、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的分析,法院認為小李的證據可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鏈,能證明小李支付88888元彩禮並於同日收到5500元回禮的事實。

      常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徐及其母親返還原告小李禮金83388元。小徐和母親對該判決不服,遂以其收到的禮金為38888元,小李一方沒有證據證明彩禮為88888元為由,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所提供的各種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確信其主張事實的存在並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小徐及其母親所提供證據中,錄音、銀行貸款明細均無法認定,證人均為其親屬,證言不合常理,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所以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日前,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對於彩禮錢該不該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本案中,小李在給付彩禮後,因未與小徐締結婚姻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小徐應返還彩禮。”負責審理本案的衢州市中級人民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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