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曲婉婷**張明傑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 她到底犯了什麼罪

來源:魅力女性吧 2.57W

歌手曲婉婷母親張明傑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她到底犯了什麼罪?那麼,張明傑所犯的受賄、濫用職權罪到底指的是什麼呢?

歌手曲婉婷**張明傑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她到底犯了什麼罪

2012年,一首《我的歌聲裏》傳遍了大街小巷,這時一個新生代歌手曲婉婷來到了大眾視野,一時間,曲婉婷也被大眾所熟知,這之後,她頻繁出席包括春晚在內的各種音樂活動,熱度一路走高,還橫掃了當年多個音樂大獎。

然而,剛紅一年,曲婉婷卻悄無聲息地消失在了大眾的視線中。在大眾的疑惑中,一樁關於曲婉婷的**張明傑的醜聞出現在公眾視野。

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傑無期徒刑,剝奪**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明傑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追繳。

那麼,張明傑所犯的受賄、濫用職權罪到底指的是什麼呢?

一、受賄罪:是指國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受賄罪量刑標準:1、金額達到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金額達到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屬於其他較重的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3、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巨大,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等。”

二、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國家機關**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任何人都不能觸碰法律的**,一旦觸碰,必然遭到法律的嚴懲!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