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縣令任職通常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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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縣令任職通常多少年

任官的期限。漢制,官員始任稱為“守”,滿一年為“真”。即真以後,其任期並無規定。兩漢時因久任而取得政績者,頗有其人。

三國時戰亂瀕仍,任用方面無規律可循。至晉者蒞人之官在法令上限制為六年,但實際上亦遷轉不定。

宋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六年而代,刺史或至十餘年。孝建中,改以三年為滿任。

齊樑陳承宋制,以三年為小滿,至期或升遷或解任。

北魏至孝文帝太和中, 定太守、內史、相、縣令任期均為六年,任滿則遷轉更代,間亦有因政和民悦而增秩延限者。

隋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定刺史、縣令三年一任,佐官四年一任。至開皇十四年(公元594年)十一月改州縣佐吏為三年一代,不得重任。次年又改為文武官四年為期。

唐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規定自六品以下四年一代, 若無代者則五年而罷。廣德以後又改為三年一任,無代者則四年而罷。

五代後唐天成三年(公元928年)規定州縣官以三十個月為考限, 刺史以二十五月為限,以到任日為始。

後周顯德五年(公元958年)規定諸道幕職州縣官均以三週年為考限,閏月不在其內。

宋於仁宗時規定文官三年一遷,武官五年一遷。

元於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定隨朝官以三十月為任滿,外官以三週年為任滿,錢穀官以得代為任滿,吏員以九十個月出職。

明清時州縣官任期均為三年。

縣令是秦漢以來中央設置的縣級主官,全面管理一縣的行政、司法、税賦等事務。一般為正七品。任期3-5年不等。通常根據中央的定期考核來決定縣令的升遷、留任和裁徹。如果無犯錯的情況下,一般要幹滿3或5年。特殊情況亦可連任數年,明代有一個知縣在任上幹了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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