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聯2013 - 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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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聯2013.2號文件

浙政聯〔2013〕2號

各設區市教育局、各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政聯〔2011〕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學前教育優待

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採取入部隊幼兒園和地方幼兒園相結合的辦法給予優待。沒有條件入部隊幼兒園的軍人子女,可在其父母原籍或子女本人户籍所在行政區域就近就便優先入地方等級幼兒園,也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優先入地方等級幼兒園。

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關心支持部隊幼兒園建設,對於部隊所屬幼兒園招收的幼兒,經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本地幼兒園招生條件的人數給予公用經費補助。部隊所屬幼兒園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幼兒園的達標驗收、教師培訓等,納入當地相關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二、關於義務教育優待

軍人子女,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在部隊駐地縣(市、區)範圍內,就近安排相應小學、初中就讀。

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可以選擇在其直系親屬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户籍所在地小學、初中就讀。

三、關於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優待

(一)軍人子女符合各地中考報名條件的,參加各地中考報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降30分錄取。

1、烈士子女

2、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西藏自治區部隊軍人的子女

3、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

4、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5、有子女後曾在上述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子女。

(二)軍人子女符合中考報名條件參加報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降20分錄取。

1、作戰部隊(“作戰部隊”係指擔任戰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鬥部隊)軍人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3、有子女後曾在上述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子女

4、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5、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6、受正大軍區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三)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軍人子女在中考時降5分錄取。

(四)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區相應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在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並酌情給予寄宿生活補助。

(五)軍人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安排到相應的普通高級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

(六)軍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在部隊駐地市、縣(市、區)範圍內由教育行政部門優先安排選擇中等職業學校。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在學校學習期間有生活困難的,要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學生畢業時,學校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四、關於高等教育優待

(一)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

(二)高考成績達到批次控制線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經徵求本人意見,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協調符合有關投檔要求的省內高等學校調劑錄取,有關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三)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者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等院校投檔線的,應當予以優先錄取。

(四)在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完成規定學業且成績合格的軍人子女,可以直接參加統一組織的專升本考試,符合相關錄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階段學習。

(五)省考試院根據政策規定,做好解放軍總政治部邊防軍子女預科班和南京軍區依託華東交通大學招收軍人子女定向招生工作。

五、加強教育優待工作組織領導

(一)按照《優待辦法》規定享受義務教育、中考、高考優待的對象,須向所在部隊提出申請,由所在部隊師以上(武警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予以認定出具證明,報各設區市軍分區(警備區)政治機關彙總,報設區市教育局核定。同時,報省軍區政治部和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備案。

(二)根據“陽光招生”的要求,擬享受優待政策的學生姓名、家長姓名、優待類別與幅度等信息在部隊內部、學生就讀學校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對落實政策不積極或拒絕接受軍人子女入學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部隊系統要嚴格標準條件,規範審核程序,切實做到公正公開,把優待政策用好。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此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指定實施細則。原有政策與此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精神為準。

本意見所稱軍人子女(含武警部隊官兵子女),包括現役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二等功及以上軍人子女有其他優惠加分或者降分的,不再累計計算。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軍區政治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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