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規則發展背景
籃球規則的演變(籃球的起源和規則的誕生)
籃球是由美國春田大學的詹姆斯·奈史密斯在1891年發明的。奈史密斯先生當初也制定了一版籃球規則,不知道熱愛籃球的你知道幾條那
籃球的起源和規則的誕生
如下是主要的籃球規則宗旨:
①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
②手拿着球走或者跑都是不允許的
③運動員可以到場上任何地方,只要不影響和妨礙對方運動員
④運動員與運動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
⑤籃圈應該是水平的。
籃球的起源和規則的誕生
上面的是5條的基本原則,按照這個基本原則,奈史密斯先生制定出了最原始的籃球規則:
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3、球員不能帶球走。
4、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腳踢球。
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后才能重新上場參加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許替補。
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3條和第4條規則
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3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裏,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犯規。
8、如果防守者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裏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
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裁判員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5秒鐘,如果超過5秒鐘,球判給對方。
10、主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3次犯規,他將通知副裁判員。他有權宣佈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11、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責任。
12、比賽在兩個15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5分鐘。
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
籃球的起源和規則的誕生
這些初期的籃球規則對初期籃球運動的發展起着非常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