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調動警力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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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調動警力人數規定

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則上應當達到所屬縣公安局、城區公安分局總警力的40%以上。城區公安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於二十人,城鎮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於十人,鄉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於五人,執法常識 派出所的及任職要求,公安派出所設所長、政治教導員各一名,副所長若干名,公安派出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政治教導員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副所長根據分工協助所長開展工作。

調動警力5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准調動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地(市)公安機關批准調動2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准跨地區調動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批准機關和調動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准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情況特別緊急,不及時調動警力採取果斷措施則難以控制事態時,可以邊出警處置邊迅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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