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不利的後果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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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不利的後果是什麼意思

舉證不利的後果就是敗訴唄,到打官司,然後你的一個嗯舉證不利於你的一個勝訴啊,什麼的情況下最壞最壞的後果就是敗訴,可能也就沒有其他再壞的一個後果了,如果是一個民事糾紛的話,那你就是敗訴,該賠償賠償是不是所以説要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首先,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如果當事人不能舉證或者所舉證據無法證明事實真偽,則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承擔敗訴責任。

其次,誰主張,誰舉證即誰主張積極事實誰承擔證明責任,如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不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舉證不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不利的後果就是承擔敗訴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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