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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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漁業法》及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一側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其他有關國際法,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

(三)“漁業水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中魚、蝦、蟹、貝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蟹、貝、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物的養殖場所。

第二章 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務院劃定的“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漁業,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區漁政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內陸水域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內陸水域漁業,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型江河的漁業,可以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漁業資源,由國家統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漁業資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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