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借調人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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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借調人員管理規定

第四條 因工作需要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借用工作人員幫助工作,並根據單位性質、工作量來確定借用人員的範圍、數量及借用時間

(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急難險重工作或其他重要專項工作

(三)需要借用人員的單位既有空缺編制,又缺少工作人員

(四)需要借用人員的單位雖然無空缺編制,但工作任務繁重,嚴重缺少工作人員

(五)新成立的機構

(六)其他特殊情況。

第五條 原則上,借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性質,挑選身份與本單位性質相符的借用人員。黨政羣機關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員,原則上應挑選與本單位身份相符的具備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身份的人員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借用事業編幹部工勤人員除外。

第六條 原則上不得跨系統借用人員,教育系統的學校之間和衞生系統的醫院(衞生院)之間不得借用人員。教師不得借用到教育系統外,從事教學之外的工作醫生、護士不得借用到衞生系統外,從事醫療衞生之外的工作。

第七條 借用前,借用單位應對借用人員思想素質、工作能力等進行全面瞭解,確保借用人員能夠勝任借用期間承擔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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