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職權範圍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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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職權範圍叫什麼

超越職權。"超越職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了法律、法規沒有授予的行政權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它是一種實體上作為形式的違法行政行為,不論行政主體的行為動機、目的是否正當、合理。只要行為客觀上超出了法定權限,即構成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①越權行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行使了法律授予人民法院行使的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的檢察權和刑事訴訟法授予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行使的刑事偵查權。從審判實踐中反映的情況看,越權行使司法權主要有三種,一是,越權行使司法裁判權。司法裁判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均不能行使,項行使了即屬越權行為。

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所未賦予的權力,對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人和事進行了處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所設定的必要限度。行政機關的權力只能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事實上是行使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權力,超越職權實際上是無權限。

超越職權有兩種類型:

(1)職權僭越。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況下,行使了其他國家機關,或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權力,如工商機關行使了食品衞生管理方面的權力。

(2)逾越權限。指行政機關對某類事項雖有管轄權,但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濫用職權罪是超出職權範圍,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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