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明城市評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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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文明城市評選時間

全國文明城市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七月初開始到九月底結束。

創建文明城市測評週期的時間為三年

創建文明城市的申報條件:

1、獲得並保持全國創建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榮譽稱號

2、申報前連續兩年人均GDP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3、申報前12個月內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無嚴重違紀、違法犯罪

4、申報前12個月內未發生有全國影響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5、申報前完成國務院下發的節能減排任務

6、未發生非法出版、制黃販黃、侵權盜版的惡性事件。

全國文明城市,簡稱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發展階段,堅持科學發展觀,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全面進步,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舉止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精神文明建設取得顯著成就,市民整體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較高的城市。

全國文明城市評選週期為3年,創建文明城市活動始於1995年。

全國文明城市主要依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全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體系》,進行測評優選,並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評價作為申報全國文明城市的前置條件,測評結果單獨排序,按百分計算,得分低於85分的,不能參與全國文明城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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