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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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什麼法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非主動公開。

主動公開的範圍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條例列舉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非主動公開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答覆(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008年5月1日,以建設“陽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權為宗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將信息公開變成了政府的法定義務。這一根本轉折顯示了中國打造“陽光政府”的勇氣,是繼《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之後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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