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孤兒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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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孤兒認定標準

可被認定為事實孤兒的兒童分為以下四大大類:

一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以及年滿18週歲,但仍在一般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一般本科高校就讀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

二是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另一方失蹤、棄養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是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繫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四是未滿18週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事實孤兒是指有父有母,但沒有父母撫養的孩子。

他們的父母有可能雙雙坐牢,也有可能雙雙下落不明,還有可能雙雙沒有撫育孩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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