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以女妻之的古文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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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為:把女兒嫁給他為妻。
逐字解析為:以:把妻:使動用法,為妻。
用法如下:
“以”yǐ:<介>表示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藉的工具、方法,可視情況譯為“拿”、“用”、“憑”、“把”等。
例句:《廉頗藺相如列傳》:“願~十五城請易璧。”
2、“其”qí:<代>第三人稱代詞相當於“他們的”。
例句:《生於憂患,死於安樂》“必先苦~心志,勞~筯骨。”《<論語>十則》“有如周公之才之美,使驕且吝,~餘不足觀也已。”
3、“女”nǚ:<名>女兒。
例句:《木蘭詩》:“不聞機杼聲,唯聞~歎息。”
4、“妻”qī:<動>以女嫁人。
例句:《三國志?魏書?荀彧傳》:“太祖以女~彧長子輝。”
5、“之”zhī:<代>第三人稱代詞,相當於“他”、“它”、“它們”、“他們”等。
例句:《論積貯疏》:“生~有時而用~無度。”《鄭伯克段於鄢》:“愛共叔段,欲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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