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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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嗎

可以不賠償,但保險公司必須證明其主張的非醫保用藥範圍的合理性

1、保險公司所主張的扣除非醫保用藥,應當認定為扣除非醫保用藥和同類醫保範圍用藥之間的差額部分。若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主張的非醫保用藥範圍的合理性以及醫保範圍內同類用藥的合理替換方案,就應當對投保人賠償事故傷者的全部醫藥費進行理賠。

2、保險合同屬於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合同中並未明確解釋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即是非醫保用藥不予理賠,在保險人無證據證明已明示告知投保人非醫保用藥不予理賠的情況下。

商業三者險合同條款“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解釋為非醫保用藥不予理賠,不產生法律效力。

3、商業險合同中保險人收取的保費金額遠遠高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投保人對於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遠遠高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如果對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就明顯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減少了其應盡的義務,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權利,也有違誠信。

4、保險合同約定的是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該條款不應簡單理解為保險人不承擔非醫保用藥的費用。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則,保險人即使不承擔非醫保用藥的醫療費,也應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賠付。

擴展資料: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太平洋保險-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賠不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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