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超長超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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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超長超寬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

根據以上規定,車輛載貨超出車廂就是超長超寬,按規定罰款100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百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度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版,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三)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2、“超長”是指車貨總長18米以上“超寬”是指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超高”是指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3、明確違法處理和處罰標準:承運人未經公路部門指定或未按指定要求行駛公路,造成路產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給予相應賠償,情節嚴重的,可處2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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