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正德13年開始推行什麼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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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正德13年開始推行什麼條約

    明正德13年(1518年),王陽明在南贛治理教化時開始推行《南贛鄉約》。

   王陽明清剿完叛亂後,認為僅清剿完山賊是不夠的,要長治久安就得進行一系列的綜合治理,因此,他們南贛興辦學堂,並且參照藍田呂氏鄉約,頒佈了《南贛鄉約》,倡導廉潔公正的思想,教化人心、整飭官風、治理社會,成為明代地方官員推行鄉約的成功範例。

明正德13年(1518年),王陽明在南贛治理教化時開始推行《南贛鄉約》。

正德十三年(1518年)十月,王陽明受宋代《呂氏鄉約》和明初鄉約的啟發,開始在南贛地區推行鄉約,這就是《南贛鄉約》。《南贛鄉約》也稱《陽明先生鄉約法》,共計16條,可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由前5條構成,主要講鄉約的組織建設,包括鄉約的人員構成、文簿的設置、入約的會費、聚會的日期和約所的選擇等

第二部分由第6到第15條構成,主要對同約人、寄莊人户、本地大户和異地客商、親族鄉鄰、軍民人等、公差人員、各寨居民、招投新民、嫁娶喪葬等情況提出要求。

第三部分只有第16條,主要講聚會的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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