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56和63條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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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56和63條怎麼處罰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根據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的處20-200元的罰款,不記分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的,對行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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