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法規定全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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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執法規定全文原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 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 規範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踐,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增強“四個意識”、 堅定“四個自信”、 做到“兩個維護”, 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堅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合署辦公, 規範和正確行使國家監察權, 依法履行監督、 調查、 處置職責,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構建集中統一、 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 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 有效性。

第三條 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應當發揮合署辦公優勢, 促進執紀執法貫通, 實現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 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 執紀審理和執法審理的融合:有效銜接司法, 在事實認定、 程序環節、 法律適用上符合法律法規的標準和要求, 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協調。

第四條 監察機機關及監察人員應當始終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 樹立法治思維和程序意識, 強化自我約束, 自覺接受監督, 忠誠乾淨擔當。

第五條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 應當堅持懲前毖後、 治病救人方針, 嚴格依照刑法規定, 準確把握入罪標準, 防止畸輕畸重。

第六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調查人還涉嫌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 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 其他機關予以協助。對於檢察機關在辦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 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 損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過程中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是被調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 本案證人、 利害關係人,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情形的, 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被調查人、 檢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選用借調人員、 看護人員、 調查場所, 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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