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佔道施工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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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佔道施工管理規範

1,因工程施工作業需要佔用道路,必須在道路兩側堆放樹木、草坪、黃沙、石子等綠化、建築施工材料時,應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堆放物)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2,堆放現場在施工作業完畢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之前,應當派專人不間斷進行現場維護、疏導來往行人和車輛。

3,現場維護人員和道路兩旁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準確穿戴反光背心,用吊機種植大樹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4,利用道路邊地下水澆灌綠地時,水管應儘量靠綠化帶一側鋪設,水管前和陰井蓋旁應設警示標誌,作業完畢後應及時蓋好陰井蓋,清除水管。

5, 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處佔道施工期間應儘量抓緊時間不間斷地一次完成,必須間斷時應在兩側設置醒目有效的警示標誌,並派專人負責看守,施工作業完畢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恢復道路通行。

第一條 〔法律依據〕為規範佔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進一步深化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保障施工路段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和《城市道路交通組織設計規範》(GB/T 36670-2018)、《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範》(GA/T 900-2010)、《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4部分:作業區》(GB 5768.4-2017)、《城市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規範》(GB 51038-2015)、《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15)等技術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及公路,不包括在單位、小區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公共道路。工程建設需要佔用車行道或者中斷人行道通行的,按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

第三條 〔定義闡釋〕本規定所稱“佔道施工”,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公路範圍內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影響交通安全,應當依法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施工工程。道路養護、搶修等佔道作業,一併納入佔道施工範疇實施。

第三條 〔定義闡釋〕本規定所稱“佔道施工”,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公路範圍內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影響交通安全,應當依法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施工工程。道路養護、搶修等佔道作業,一併納入佔道施工範疇實施。

第四條 〔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佔道施工:

(一)施工期間影響重要警衞、重大活動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佔道施工項目因違反法規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臨時建築物、非建設性用途佔用車行道的

(四)出現道路交通堵塞等其他緊急、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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