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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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2021年11月4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與過去相比,這個文件對臨時用地有不少新規定,比如明確了臨時用地具體範圍,提高了臨時用地審批層級,要求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簡化了復墾方案編制,將臨時用地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等。本文結合與臨時用地相關的其他規定,摘其要點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儘量不佔或者少佔耕地。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週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佔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後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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