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訓學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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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訓學時規定

一、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二、內容拓展分析: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衞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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