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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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新規定

一、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二、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三、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四、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五、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六、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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