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遺產侵佔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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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遺產侵佔罪標準

1、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

2、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

3、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侵佔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罪,需要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查實行為人將代位保管的財物非法佔有並拒不退還的,且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將予以刑事立案偵查。侵佔物品折算金額達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標準,將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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