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羅伯特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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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羅伯特法則

羅伯特議事法則 (Robert's rules of order)

摘自:亨利·馬丁·羅伯特撰寫的《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第一章宗旨

第1條 本議事規則的宗旨,是在尊重每位參會者平等權利的前提下,使會議有效率地進行,形成有行動效力的會議決議。

第二章根本原則

第2條 每位參會者的意見都是寶貴的,不同意見的存在是正常的。在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會議以“多數決定”的表決形式來形成會議決議。

第3條 每位參會者都有權利努力將自己的個人意見轉化為會議決議,但是個人意見的表達及會議決議的形成要遵循約定的會議規則和程序。

第4條 會議授權主持人分配發言權、提請表決、維持秩序並執行會議規則,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間不得參與會議內容的討論。

第5條 參會者在發言之前必須首先舉手向主持人申請發言權,不能打斷其他人的發言。

第6條 在辯論過程中,發言人表達意見的對象只能是會議主持人,不能直接與意見不同的人展開面對面辯論。

第7條 “動議”是會議議事的基本單元,“動議”必須是具體而明確的行動建議。會議遵循“先動議後討論、沒動議不討論、討論則只討論當前動議”的原則。

第8條 會議的每個議題應該在參會者充分表達、討論和修改之後,才可以進行表決以形成會議決議。

第三章發言、辯論規則

第9條 會議發言權由主持人分配,但會議主持人除維護議事規則之外,不得就討論內容發表評論,也不能對任何人的發言進行總結。

第10條 如果主持人確實希望對當前動議發表評論或者因利害關係而需要回避,則主持人需要讓出主持之位並授權一位臨時主持人來主持,直到本動議表決結束。

第11條 發言者必須首先舉手向主持人申請發言權,先舉手者獲得發言權,主持人應宣佈“請某某先生/女士發言”,並重申會議約定的發言時間限制。

第12條 參會者在其他人的發言過程中可舉手預約發言,主持人進行記錄如果有多人舉手預約發言,則主持人按舉手先後順序依次記錄在發言人結束髮言後,主持人依次請舉手人發言。

第13條 參會者在其他人的發言過程中插話發言,主持人應立即制止。

第14條 發言人被會議主持人打斷髮言後應馬上停止發言。

第15條 主持人有權在發言出現混亂的時候要求會議恢復秩序,可以喊“注意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適當擊打。

第16條 所有的辯論必須通過主持人進行,參會者之間不能直接辯論,更不能互相污辱謾罵或發生肢體衝突。

第17條 每人每次辯論發言的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對同一動議的發言每人不得超過2次。主持人有權打斷超過時間限制的發言,有權拒絕超過次數限制的發言申請。

第18條 辯論必須切題,必須圍繞當前動議,要圍繞“是否應該通過當前動議”展開。主持人應該制止顯然與當前動議無關的言論。

第19條 主持人應儘可能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權,以保持平衡。

第20條 發言人應該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場(贊成或反對當前動議),然後闡述理由。

第21條 發言時不能進行人身攻擊,不能質疑或評論他人的動機、習慣或偏好,否則主持人有權制止。

第四章動議規則

第22條 動議的提出、討論及表決程序:

1.動議:動議人取得發言權後,提出動議,表達方式是“我有一個動議……”。提出動議的時候不要解釋理由,在討論階段,主持人可請動議人優先解釋動議理由。

2.附議:除主持人和動議人之外,任何其他參會者如果認為現在應該討論這個動議,則不用取得發言權,可以直接舉手並喊“我附議!”。動議只要有一票附議,主持人即應提交會議討論、修改和表決。

3.陳述動議:動議得到附議之後,主持人必須請會議討論,可以這樣宣佈:“某某人提議出一個動議,某某人附議……。請大家發表意見。”

4.討論:針對當前動議的利弊展開討論、修改。

5.表決:主持人提請會議就“是否通過某某事的動議”進行表決(表決通過所要求的比例必須按照《章程》的規定)。

6.宣佈結果:主持人宣佈動議的表決結果。

第23條 如果動議提出之後無人馬上附議,主持人應該、且只應該詢問一遍“有人附議嗎”如果仍然沒有人附議,則動議無效,不進行討論和表決。

第24條 動議的措辭要正式,最好是書面的,如果是口語表達,一定要簡潔準確,要着眼於具體行動建議。

第25條 參會者可提出“擱置當前動議,以後再議”的建議並陳述理由,主持人應允許一位反對擱置的人發表意見,然後提請會議表決,如果贊成擱置者達到或超過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當前動議被擱置。

第26條 主持人不可以提出動議。

第五章表決規則

第27條 只能在沒有參會者再請求發言或參會者都已用完發言權後,才能提請表決。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請表決。

第28條 表決應採取舉手錶決的形式,也可由會議決定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

第29條 表決時主持人先請贊成方表決,再請反對方表決,不要請棄權方表決。

第30條 如果主持人有會議表決權,則可以參加表決,但如果是舉手表決,則主持人必須在最後表態。

第31條 表決的時候,任何參會者都無權再發言對自己的投票做任何解釋。

第32條 在主持人宣佈表決結果之前,任何參會者都可以改變自己的投票,之後則不可以。

第六章 選舉大會規則

第33條 選舉前要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提出選舉辦法的草案。“選舉委員會”的構成及人選由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章程委員會聯合會成員提議並表決決定。

第34條 “選舉委員會”要制訂選舉辦法,提交理事大會討論、修改並表決。選舉嚴格按照理事大會表決後的選舉辦法執行。

第35條 任何會員,只需經一名會員提名並公開表示接受提名,即可成為候選人。

第36條 任何會員都可以提名一名或多名候選人。

第37條 一個候選人只能參選一個職務,不可以同時接受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章程委員會的提名。

第38條 會員有權事先書面提名,也可現場提名。會議主持人在宣佈開始投票前,應詢問參會者中是否還有人希望提名,直到沒有參與者表示要提名,才能開始選舉投票。

第39條 在填寫選票的時候,會員只能選舉已被提名者。

第40條 候選人的競選發言按其姓名的拼音首字母順序進行。

第41條 選舉委員會決定開票員、唱票員、計票員及監督員。

第42條 選舉結果必須當場公開計票統計,並由選舉委員會主任宣佈計票報告。計票報告針對每一類職務,列出發出的總票數、收到的總票數、無效票數以及無效原因以及每一位候選人的得票數。選舉委員會主任當場宣佈當選者名單,按照章程委員會委員、主任、監事、監事長、執行理事、副會長、會長的順序依次宣讀。每宣佈一個名字,請當選者起立致意,大家鼓掌。

第七章 會議議程(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章程委員會)

第43條 會議的議程如下:

1.由參會最高職務的人決定並宣佈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

2.參會最高職務者可以自己擔任主持人,也可授權某參會者擔任臨時主持人,授權可以隨時指定隨時收回。

3.主持人宣佈成員的總數、實際出席數(其中有多少委託出席),宣佈滿足法定人數。

4.主持人宣佈會議的議題及程序

5.主持人要徵詢大家對會議議題及程序的意見,如果有參會者提出修改建議,主持人將建議提交會議討論表決,修改動議要求參會人數半數以上(不含本數)表決通過。

6.由記錄人宣讀上一次會議的會議紀要的決定

7.如果有參會者對上次會議紀要有疑問,可以舉手要求提問,由主持人指定解釋人或主持人自己解釋

8.工作總結報告的陳述、諮詢以及與報告有關的動議的表決

9、新動議的提出、討論和表決

10、打印出會議表決決定,當場簽字

11、討論決定下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12、主持人對會議的過程及會議決議進行回溯和總結,宣佈散會。

第八章 術語定義

1.[動議]明確而具體的行動建議,也就是“要做什麼”,是主張某種實質性的行動,會議必須進行討論和表決,形成會議決議。

2.[議題]動議的內容叫做議題。

3.[決議]是對動議進行討論和表決後形成的會議決定。

羅伯特議事法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是一本由美國將領亨利·馬丁·羅伯特於1876年出版的手冊,蒐集並改編美國國會的議事程序,使之普及於美國民間組織,也是美國最廣為使用的議事規範[1]。《羅伯特議事規則》歷經百年修改,最新版本(第11版)於2011年發行,由丹尼爾·希柏德(Daniel E. Seabold)、薩謬爾·葛柏(Shmuel Gerber)等議事學者參與修訂。

《羅伯特議事規則》本質上屬於對社團和會議進行有效率的民主化運營的操作手冊,可以為制度設計提供一套編碼,可以為不同羣體間交換意見、達成和諧提供約定俗成的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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