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究權利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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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法律追究權利什麼意思

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通常出現法律文書函告中。一方當事人表達雖然做出了某種行為、行使了其部分權利或原諒了對方當事人的違約,但不想放棄向對方當事人追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行為人現在所實施的開除行為,不意味自己已經放棄對被開除者繼續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的權利。

這種表述在一些反對、抗議和追究責任的文書中時常可以看到,但除了可以表示氣憤情緒外,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的意思是:沒有放棄追究責任的權利。 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行使此項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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