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空主權原則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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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空主權原則的意義

領空主權原則是規定地面國家對其領陸和領水的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領空是國家的領土範圍。

1)地面國家對本國領空的資源有完全的排他佔有使用的權力,並且沒有得到地面國家許可,外國的航空器不得飛經或者飛入。因此,國家基於領空主權對於非法飛入的外國航空器,有權採取措施。目的是維護國家領空安全。對軍用航空器必要時可以採取武力,對民用飛機不可以。

(2)地面國家有權保留他領空內的國內運輸權,即一國境內的城市之間,航空之間的運輸,這種運輸專門留給本國的航空運輸公司。

(3)地面國家有權設立空中禁區,即使你允許了外國航空器飛入了你的領空,但是禁區是不可以飛躍的。

(4)地面國家有權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領空的海關財政,移民和衞生的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航空器飛經或者是飛入時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國家有權執行法律。

在國際法上,空間分為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航空公約》在國際法上確認了領空主權原則,領空成為一國領土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有權禁止外國飛機進入其領空,或依一定條件准許其通過。對擅自飛越他國領空的外國飛機,領空國有權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以捍衞其領空主權。外層空間不屬於任何國家的主權管轄範圍,所有國家均有在外層空間活動的自由,禁止將外層空間和天體據為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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