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出警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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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警新規定

人民警察出出警時的要求有: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接到報案人報警,公安機關出警的時間長短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來説,中心區域在5分鐘內到達現場城近郊區接合部、近郊區應當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枱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儘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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