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留用察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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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留用察看規定

您好,針對您的勞動法中對留用察看處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問題解答如下, 留用察看處分是企業對職工的處分,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這個可以由企業自行決定期限。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

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企業對職工的處分,一要有事實根據,二要要規章制度的依據。該制度必須內容合法。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只發給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低於職工本人的原工資,具體數額由所在單位確定。留用察看期滿後,表現好的,准予恢復為正式職工表現仍然不好的,予以開除公職。設置留用察看行政處分的目的,在於對犯有嚴重錯誤的職工給予一個悔改的機會,促使他們改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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