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社保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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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社保賠償標準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未繳納社保賠償標準

公司未為員工購買社保應當予以補繳並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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