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間防火分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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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間防火分隔要求

1、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m²計算。

4、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 

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 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9、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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