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處罰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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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11月9日開始實施
2、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但未經註冊的項目經理,不得從事項目管理
3、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4、施工企業應定期對項目經理到崗率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5、項目經理個人不得承擔工程業務,不得承擔超越其註冊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的工程項目的管理
6、實施加鎖制度,鎖定狀態主要有:投標入圍加鎖、中標加鎖、暫停投標資格加鎖、註冊建造師證書到期加鎖等,處於鎖定狀態的項目經理不得開展相應的投標活動
7、施工企業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建設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經濟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