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檢驗週期和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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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檢驗週期和使用年限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氣體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氣瓶的使用年限主要是與氣瓶的材質、工藝和使用場所有關係。

製造單位應當明確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並將其註明在氣瓶的設計文件和氣瓶標記上,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於下表的規定。如果製造單位確定的設計使用年限超出下表的規定,應當通過相應的型式實驗、腐蝕實驗進行驗證,或者增加設計腐蝕容量並進行驗證。

(1)盛裝氮、六氟化硫、惰性氣體以及純度大於等於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1次

(2)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

(3)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

盛裝混合氣體的前款氣瓶,其檢驗週期應當按照混合氣體中檢驗週期最短的氣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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