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鹽業專賣制度解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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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鹽業專賣制度解體時間

一直都沒有解體。

明朝時期,如果想要合法販鹽,商人必須先向政府取得鹽引。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又到指定銷鹽區賣鹽。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釐,稱為“窩本”,另税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明史·鹽政議》指出,當時的鹽業內資本非常集中,“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這還不算“私鹽”的交易額。明王朝每年全國的税收總額平均不過“一千萬兩”。鹽引“一本萬利”的重要作用可見一斑。

抗戰時期,中華民國政府曾實行食鹽專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至今實行鹽業專賣。政府對此的解釋為平衡鹽價和保證加碘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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