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的四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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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的四有原則

一是保存原來的形制,包括造型方面、平面佈局等方面二是保存原結構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藝技術。

1、保存原來的建築形制。它包括古建築原來的平面佈局、造型、藝術風格等等。每一個朝代的建築佈局與造型都有它的特點,不僅反映了建築功能、建築的制度,也反映了社會的情況,民族文化的風格。如果改變了原狀,或張冠李戴亂了套,這一古建築的價值就減小或喪失了。

2、保存原來的建築結構。古建築的結構是建築科學發展進程的標誌。建築結構也是決定建築類型的內在因素,如同人的骨骼,什麼樣的骨骼就會出現什麼樣的體型。

文物保護的四有原則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有保存現狀原則、恢復原狀原則、可逆性原則、可識別原則和最小干預原則。

在我國文物保護法規中,提到了文物保護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保存現狀,二是恢復原狀。對於古建築而言,恢復原狀在我國很受重視,在日本、韓國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這是東亞地區對於修復的共識。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與東亞地區大多數從事文物建築保護的專業人員最初多從事建築史研究的學術背景有關。人們從建築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築初建時的形態視為最重要的價值所在。

2000版《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第二條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蹟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保存歷史信息。從上世紀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護中不斷強調了保護對象一定是一種真實的物質遺存,這些物質遺存承載了極其豐富的從古代流傳至今的歷史信息。這是人們對於文物的基本認識,文物保護的幾個基本原則:可逆性原則、可識別原則和最小干預原則得到了強調。

擴展資料

文物保護原則的發展

上世紀30年代,樑思成先生的論述就涉及到文物保護原則方面的內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護可以分為“修”和“復原”兩類。破壞的部分需要修補,這毋庸置疑“有失原狀”的應該恢復。他認為,復原是個複雜的問題,“必須主事者對於原物形制有絕對根據,方可施行”“否則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現有部分”。這對中國文物保護產生了長遠影響。

50年代以後,隨着一些重要保護項目開始實施,修復原則變得更為清晰。這個時期認為恢復原狀是我國文物保護的最高追求。我國文物保護界的前輩學者餘鳴謙先生在1957年的文章中就提到:能夠復原成統一的時代形式當然是最希望的,恰如其分的復原將使古建築價值大為提高。

60年代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提到,文物修繕都以恢復原狀或保存現狀為原則。1982年的《文物保護法》中,這一表述就變得比較模糊,稱之為“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祁英濤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探討了對不改變文物原狀的看法,他認為,這個原則實質上包括了恢復原狀和保存現狀兩個層次。這也反映出這一時期,文物保護工作者在這個問題上的糾結。

文物保護的四有原則

1、“四有”: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標誌、有記錄檔案、有保管機構

2、文物保護,指的是對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留物採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損害的措施這個過程叫做文物保護。

3、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説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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