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廠與周邊企業安全距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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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廠與周邊企業安全距離標準

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保護區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

國家規定具體如下:

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氣項目除外)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幹道兩旁,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遊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焦化廠應佈局在居民區最小風頻的上風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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