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需要辦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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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需要辦什麼手續

1、進出境國際航行船舶是指進出我國關境在國際間運營的境內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應當通過設有海關的港口進境或出境,應當在設有海關的港口停泊、裝卸貨物、物品和上下人員,並接受海關監管

3、 船舶進境的時候,船舶負責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將船舶預計抵達境內目的港和預計抵達時間以電子數據形式通知海關。

進境船舶抵達設立海關的地點以前,船舶負責人應當將進境時間、抵達目的港的時間和停靠位置通知海關。

進境船舶抵達設立海關的地點時,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進境(港)申報單》以及上述申報單中列明應當交驗的其他單證。

進境船舶負責人也可以在船舶進境前提前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進境船舶抵達監管場所時,監管場所經營人應當通知海關。

進境船舶在向海關申報以前,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裝卸貨物、物品,除引航員、口岸檢查機關工作人員外不得上下人員。

4、 船舶出境的時候,船舶離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境外的2小時以前,船舶負責人應當將駛離時間以電子數據形式通知海關。對臨時出境的船舶,船舶負責人可以在其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以前將駛離時間通知海關。

船舶出境時,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出境(港)申報單》以及上述申報單中列明應當交驗的其他單證。

出境船舶負責人在貨物、物品裝載完畢或者旅客全部登船以後,應當向海關提交結關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制發《結關通知書》。

海關制發《結關通知書》以後,非經海關同意,出境船舶不得裝卸貨物、上下旅客。

出境船舶駛離海關監管場所時,監管場所經營人應當通知海關。

進出境船舶在辦結海關出境或者續駛手續後的24小時未能駛離的,船舶負責人應當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5.進出境船舶到達設立海關的地點時,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海關檢查進出境船舶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並根據海關的要求開啟艙室、房間、車門有走私嫌疑的,並應當開拆可能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貨物、物料。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進出境船舶工作人員進行集中,配合海關實施檢查。

l辦理時限:

  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事先將進出境船舶到達或駛離時間通知海關,通關手續隨到隨辦。

l受理部門、辦公地址、辦公時間和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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