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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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保護旅客合法權益,維護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絡平台經營者、航空信息企業從事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外國承運人、港澳台地區承運人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其航班始發地點或者經停地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質量管理體系,並確保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

第五條 鼓勵、支持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高於本規定標準的服務承諾。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公佈關於購票、乘機、安檢等涉及旅客權益的重要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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