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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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國家標準

1、國家規定的供暖温度為18℃-2℃,也就是16-20℃。

2、室温標準:集中式採暖居室中央1.5米處氣温的適宜範圍為16~20℃,分散式採暖居室中央1.5米處氣温的適宜範圍為13~17℃,任何地區的冬季室內温度均不得低於13℃。

3、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處的氣温與距地面以上1.5米處的氣温之差。垂直温差過大,會使足部温度下降,體温調節緊張,不利於健康,一般垂直温差應小於3℃。

4、水平温差:指居室內1.5米處各點的氣温之差。一般在門口、窗口、走廊等處氣温偏低、房間內的水平温差過大容易使人受涼,水平温差以不超過2~3℃為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鎮供熱服務》第五條

第一項在正常天氣條件下,且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供熱經營企業應確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內的供熱温度不低於18℃。

國家規定的供暖温度標準是:在16度到24度之間,大部分供暖公司會將供暖的温度設定在18度。

法律提示,採暖期內用户室內温度應為18℃±2℃,但不得低於16℃。在供熱温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温不合格天數,對室温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户退還熱費:

供熱温度等於14℃或者高於14℃低於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温度低於14℃的,全額退還熱費。

18℃±2℃。根據《新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户室內採暖温度為18℃±2℃,不低於 16℃。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熱用户室內温度檢測點,定期測查室內温度。

第二十四條:供熱經營企業應建立、完善供熱搶修制度和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加強管理、規範服務,將規範服務的標準、內容、時間向社會公開,接受用户監督。設置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用户反映的問題。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服務質量和供熱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因經營企業責任停止向用户供熱,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停止供熱的時間和當年標準,向用户退還或減收相應的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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