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法官不正當交往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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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法官不正當交往如何處罰

查實的不正當接觸交往問題,依規依紀依法對法官、檢察官作出處分,對律師作出行政處罰、行業處分和黨紀處分。

律師事務所默認、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及“法律顧問”、行政人員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的,要同時對律師事務所作出處罰處分,並視情況對律師事務所黨組織跟進作出處理。

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按照規定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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