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升達退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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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升達退學流程

(三)學生肄業、轉學、退學的流程:

學生個人先在學籍部門辦理肄業、轉學、退學相關手續,將《肄業證》或《轉學審批表》、《退學證》複印件交就業輔導處後,學校通過郵政局將檔案寄送至轉學學校或家庭所在地地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特殊情況學生檔案的轉遞程序:

學生因下列特殊情況急需使用檔案,來不及正常轉遞,申請自帶的,須向就業輔導處提供用檔單位出具的寫明特殊原因及允許個人自帶檔案的調檔函,辦理檔案自帶手續,其後一切責任由畢業生自行承擔:

1.學生考取研究生、國家公務員或被部隊、事業單位錄用,急需進行政治審查

2.已就業並辦理報到證,但單位急用檔案

3.已就業且暫時不能辦理派遣手續,但就業單位需用畢業生檔案辦理工資、勞動保險、醫療保險等。

第六條 畢業生檔案留存在學校的期限原則上為半年,留存期間畢業生所在學院應負責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協助及時對其進行派遣。特殊情況可申請將檔案留存一年,逾期將全部派遣回生源地,並將其檔案通過郵政局寄送至生源地地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後一切責任由畢業生自行承擔。

第七條 任何單位如需查閲畢業生檔案,必須開具相關介紹信,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畢業生檔案原則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形需要外借的,需由畢業生所在學院出示書面申請,並加蓋學院公章。借閲人必須限期歸還,逾期未還或擅自轉借他人的,將不再接收其檔案,其後一切責任由借閲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如遇不確定因素出現檔案丟失,經核實,可由畢業生本人聯繫所在學院予以補辦,補辦內容僅限大學期間檔案,補辦後由就業輔導處負責密封。

第九條 檔案經辦人員須嚴格遵守檔案管理法規,對檔案的保管、密封、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十條 未盡事宜由就業輔導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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