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責任去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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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責任去哪個部門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衞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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