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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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世界各國均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的條件,中國民法也不例外。不可抗力是相對而言的,隨着科技的發達,不可抗力的含義、範圍都有可能發生變化。

自然災害是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乾旱、高温、低温、寒潮、洪澇、山洪、颱風、龍捲風、火焰龍捲風、冰雹、風雹、霜凍、暴雨、暴雪、凍雨、大霧、大風、結冰、霾、霧霾、地震、海嘯、滑坡、泥石流、浮塵、揚沙、沙塵暴、雷電、雷暴、球狀閃電、火山噴發等。

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颱風 、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08年發生在我國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屬於這種類型。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於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的民事關係的當事人而言,這些事件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因此屬於不可抗力。

(3)有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於不可抗力,應當比照不可抗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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