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領取失業補助金怎麼處理

來源:魅力女性吧 1.23W
違規領取失業補助金怎麼處理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在現實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

2、偽造失業登記證件,騙領失業保險待遇

3、謊報年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

這類行為的共同特徵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通過各種手段編造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以達到非法佔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避免失業保險基金流失,《失業保險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對情節輕微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所謂情節輕微,一般是指行為人具有騙取時間較短,數額較小,行為系首次發生,主動交待問題並退還所騙待遇等情節。

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騙取時間較長,數額較大,曾經因騙取行為受過處罰仍不改過,組織多人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拒不退還已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等情節。對具有這些情節的行為人,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除責令其退還外,還應視其情節處以罰款。

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經辦機構應及時通報司法部門。這裏要注意的是,罰款處罰決定只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

違規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有社保部門下達追回通知書,並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退回違規領取的待遇,如果不退回的,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