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公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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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公告是什麼意思

被告人公告應是被告公告。是指法院對被告公告送達法院的開庭傳票、民事起訴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

原告就自己與被告之間發生的爭議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於無法以郵寄或者電子方式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或者判決書,需要採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

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履行義務,因被告地址不詳或下落不明,無法向其送達法律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求被告領取法律文書,自公告之日起,超過六十日後視為送達。

被告人公告是傳票送不到被告手裏,是不能開庭的。但是如果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絕接受傳票,法院可以有公告送達的程序。如果經過了公告送達程序, 即使被告沒有收到傳票,是可以做被告缺席的開庭審理,做缺席判決的。

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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