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檢驗和檢測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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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和檢測的區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都有詳細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核准範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複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複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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